2008年7月1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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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你判案
老周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
  本版7月8日《请你判案》中提问:老周帮助从家里偷出存折的未成年人取款,是否构成犯罪?日前,已有读者发来文章,认为——
  老周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
    
  所谓盗窃,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自以为不为人知的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。就本案来看,虽然数额巨大但由于小方和小周不到16周岁,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,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,不成立盗窃罪。至于小方偷自己家的钱的行为定性问题,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可以不以盗窃罪论处,如确有必要以盗窃罪论,处罚也要与社会上一般的盗窃行为有区别。
  但是,作为成年人的老周则构成盗窃罪。因为,从主体看,老周是正常的成年人,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;从客体看,因老周的行为,小方奶奶的账户里才被取走了1.1万元;从主观方面看,老周明知小方是偷他奶奶的存折,还假冒父亲帮助他取钱,是一种故意行为;从客观方面看,是老周假冒小方父亲的行为,使得小方顺利地从银行把奶奶的钱取出来,老周的行为与小方奶奶的钱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。
  综上,老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小方、小周、老周三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都实施了犯罪行为,是盗窃罪的共犯,但小方和小周因为年龄关系不成立盗窃罪,老周却成立盗窃罪。
  同时,老周假冒小方父亲的行为,是盗窃罪的帮助犯罪行为。帮助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,并不依附于实行行为。所以,即使被帮助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帮助人也成立共犯,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 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,此案中盗窃罪的成立不以是否直接获利为要件。老周虽然没有直接拿钱,但正是他的行为使得钱从银行被取走,小方奶奶才会遭受损失的。也就是说,无论行为人是否因为自己的行为获利,只要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了损失,就成立盗窃罪。(hnpengbo0829@163.com)